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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商業會計法 加重金融犯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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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商業會計法,加重金融犯罪罰則,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有違法情事時,罰金從現行條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調高為六十萬元以下。

立法院下午通過修正的商業會計法重要條文包括: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有違法情事時,除維持現行條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修改科或併科罰金從現行條文十五萬元以下,調高為六十萬元以下。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有關人員,若有違法情事,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公平價值是指交易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按效益存續期限攤銷;商譽及其他經濟效益期限無法合理估計的無形資產,應定期評估其價值,如有減損,損失應予認列。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成本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日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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