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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航條款 陸委會堅持許可制兩岸協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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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直航條款」,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最新版本,官方仍堅持兩岸通航須經政府許可,以及兩岸協商完成後一個月內、由交通部等擬定許可及管理辦法等前提。

陸委會所擬兩岸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修正動議規定,主管機關儘速與大陸對等協商直航,協商後一個月內,由交通部等擬定許可及管理辦法。如因中方因素未能完成協商,政府應每會期向立法院報告。

陸委會也承諾,兩岸協商未完成前,儘速推動常態化貨、客運包機及海空運便捷化措施。中國載具來台仍維持許可制。

立法院院會上午先處理國親提請復議案,表決過後,立法院長王金平即宣佈休息,繼續協商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院會走走停停,近午仍無結論。

在王金平折衝下,陸委會口頭表示願依國親版本修正第二十八條為,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等「得依法航行至大陸地區」,其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但拿掉三個月內核定施行期限。其他條文仍在溝通。

現行兩岸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等,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條例修正通過十八月內擬定,但必要時得延長。第二十九條規定,大陸船舶、飛機等,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限制水域、飛航情報區等。

國親原本提案修法主張,二十八條改為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等,「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管理辦法由交通部等訂定,條文修正後三個月內核定施行。國親版二十九條則改為,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得經許可,進入台灣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飛航情報區。

另外,國親原擬提案刪除現行兩岸條例三十條規定的外國船舶、航空器等不得直接航行台灣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陸委會認為,此舉將影響境外航運中心運作,且解除外國籍船、機往來兩岸限制,不符兩岸航運政策也不可行。國親立場已退讓,傾向不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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