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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身障特考應考人應繳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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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四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刪除錄取人員實施體格檢查的規定,明確規範應考人申請筆試以點字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應繳驗醫師證明。

此外,考試院院會也修正部分類科專業科目,三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配合修正為「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考權益,自二00四年五月起,考選部除增設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國家考試網路資訊服務外,並主動協調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採每年定期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的政策。

林嘉誠說,目前考選部正積極協調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鼓勵各機關踴躍提報公務人員身障人員考試職缺,提報用人需求,以利辦理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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