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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機要費核銷 7成6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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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台灣審計部昨公布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發言人王永興說,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有三千六百八十四萬五千餘元,也就是超過七成六的經費支出不合規定,同時也查到立委邱毅所指控的八張君悅發票與其他爭議公司發票,八十九年到今年6月機要費所有疑似不法資料,已於7月廿1日移送高檢署偵辦。

報告指出,九十四年度台灣國務機要費編列四千八百萬元,主要供國家元首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去年實支四千七百八十六萬餘元,其中二千四百零七萬二千元府方以支出憑證為機密未便公開為由,拒絕提供查核;另有一千二百七十七萬三千餘元的支出憑證,經審核結果有未詳註用途等情事,二項總計三千六百八十四萬五千餘元,與審計法有關規定未盡相符,轉列應付數另再查明處理。

也就是說,國務機要費中只有一千一百零二萬餘元支出合乎規定。

王永興說,「轉列應付數」就是審計部拒絕「承認」這筆錢已支出,要求台灣總統府應再說明,府方必須在五年內交代清楚,才能把這筆錢轉為實際支出並核銷,若還交代不清,審計部將刪除這筆款項,也就等於台灣總統府積欠國庫三千六百餘萬元,財政部依法必須向總統府追繳。

他說,這次赴台灣總統府查帳分成二階段,第一階段為6月廿8日到7月3日,第二次為7月18日到廿日,除普遍查核去年的機要費帳目外,也同時補抽八十九年到九十三年以及九十五年一到6月的帳目,都有發現君悅、國賓、聚玉齋與引雅等公司的發票,還有其他疑似不法資料,已將這些事證移送高檢署偵辦。

對其中二千四百萬餘元遭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查核,王永興說,這是審計部遷台以來首度有機關以機密為由拒絕查帳。他說,連軍方機密的對外軍事合作與交流,還有機密戰略武器的研發都有權查閱,台灣總統府以機密為由拒絕審計部調閱,是審計部首度遭遇的情況。

王永興說,依法監察院可對這類機關提出糾正或彈劾首長,應不至於有讓其他機關有樣學樣的後遺症。

機要費公用或私吞 領據可為證

記者鄒景雯/特稿

台灣國務機要費的機密支出之所以單據取得不易,有其現實運作上的困難,即使沒有包括發票在內的單據,一定有工作人員的領據,金錢的流向是私是公不難釐清。

一位參與機要費運用的人士透露,國務機要費的對象跨越海內外,包括中國的民主運動人士若有需要伸出援手的困難時,總統基於人權與人道,都曾指示給予協助,這些民運人士能要求他獲得援助時簽字為證、或是開立發票嗎?儘管如此,受命去接頭的人在取款時,必須代為具領,證明錢是誰拿走的,這才符合會計程序。

之所以要經由國務機要費來支付各種不可為外人道的連繫費用,這位人士說明,照理國安局的預算有其相關性,但依規定,仍要註明「事由」,若據實填寫,將非常困擾,也會給當事人帶來麻煩,不得不在拮据的國務機要費中想辦法。

除了特殊人物,其實一般需要急難救助的升斗小民,如遭重大變故為總統得知後,總統派員送去三、五萬,甚至十萬元,「又怎麼好意思當場要人家簽名」,基於人情之常,這類支出通常也沒有單據,但負責去慰問送錢的官員,同樣會簽下領據。

依多年來的慣例,一半不需要單據的國務機要費部分,總統府一向沒有說明的必要,除非流程決定修改;至於另一半需要單據的部分,外界確實可檢討詳查,且應一體適用於所有行政首長的特支費上,而非只有陳水扁一人而已,這才是建立制度的中立態度。

然而,對照於中國動輒揮霍金錢搶挖台灣邦交國的手筆,或者台灣固定以億為單位的援外金額,爭執於一個月兩百多萬元的國務機要費上,從一個民選總統需要做事的角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是可受公評之事。

新聞辭典/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

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俗稱特支費 )在預算編列上為不同科目,前者本身就是一個科目,科目下僅列有一項「國務機要費」;特別費則是列在「一般行政」中,與人事費等其他費用並列,兩者性質並不同。

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到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兩筆,稱為「機要費」與「特別費」,六○年代兩者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

民國八十六年針對國務機要費應如何使用與定義,總統府與審計部曾有一番討論,當時總統府希望該費用的支出憑證留在府內,不要送到審計部;審計部經討論與府方達成共識,要求府方依據審計法四十四條申請免送(憑證 ),審計部也會同意申請,但總統府須保證保管所有支出憑證,以備查核。

審計部基於尊重總統府,過去對機要費的審計都採抽查,但沒想到九十四年度機要費出現這麼多爭議,因而在7月份兩階段全面普查該年度支出情形,並「補抽」八十九年度到九十三年度的機要費,同時提前抽查今年一到6月份的憑證。

至於特別費,行政院曾有公文說明原則上特別費應提出憑證,但可視情況一半以憑證核銷,另一半以領據核銷(不需憑證 )即可,公文並未表示也適用於「國務機要費」,這也是今天形成爭議的原因之一。(記者許紹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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