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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上下班發生事故視為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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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四日電)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解釋,可視為職業傷害,今天勞委會對於個案詢問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或配偶,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表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像順道買菜,過程發生意外,得視為職業災害,可請領勞保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給付統計,去年因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請領職業傷害給付案件有一萬一千多件。

勞委會在民國七十五年曾經做出解釋令: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的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這類事故不是出於勞工私人而違反法令,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事實情況認定。

由於有勞工詢問,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而發生事故,或是上下班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能不能視為職業傷害,勞委會說,只要是在上下班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且沒有交通違規情況,例如酒醉駕車、闖越平交道等,得視為職業傷害。

換句話說,如果勞工因私人因素突然繞道到其他地方,在過程中發生事故,就不算職業傷害。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如果勞保給付,雇主可予以抵充。所以,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視為職業傷害處理,如果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會給予給付,不足部分的差額則應由雇主負擔。

不過,長久以來,對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車禍,雇主是否要負擔補償責任,法院實務判決結果與行政解釋有所出入,部分判決見解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雇主無須負責。

究竟雇主是否需要負擔責任,勞委會說,要依個案認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則指出,經過各地方政府調解結果來看,多數都要求雇主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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