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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偷渡來台 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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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外國人未經許可即入境,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的規定,依國安法第六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遭判刑並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才驅逐出境。

中國、港澳、其他外籍人士偷渡進入台灣,查獲單位皆移由移民署管轄、收容,外國人偷渡入台,屬非法居留及非法入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四條,強制驅逐出國。

從中國偷渡來台的美籍商人溫捷被緩起訴處分,最後應會遭台灣驅逐出境,遣返美國。

雖然溫捷持有美國護照,台灣給予持美國護照者有卅天免簽證的優惠,但必須是在桃園機場、高雄小港機場、澎湖馬公機場、基隆港、台中港、台中機場、台東機場等國際港口及機場入境辦理才屬有效,如果是偷渡來台,即不適用免簽證規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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