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6日訊】(11月2 日-11月5日)
2007年11月2 日(週五)
今日向歷城區"人大"發出"候選人名單復議申請書",要求對山東大學選出的"四位正式候選人" 名單及產生辦法予以復議。附上。
候選人名單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孫文廣
單位:山東大學管理學院
地址:山大南院宿舍37號樓2單元203 室。聯繫電話:88365021,1365531735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在山東大學參選區人大代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特將事實反映如下,請你們審核。
一、在政黨提名中遇到的困難。一年前在民主建國會山東大學分會召開會議,申請人就提出黨派應該討論選舉提名問題,今年在選舉前,申請人向民建東區主委提出要參選,建議他召開會議,東區主委(註一)說,問過了統戰部,我們不開會了。這樣就使得申請人無法在民建支部取得提名。
二、申請人在學校聯合了二十多個人的提名(註二,見附件)。符合選舉法關於聯名推薦候選人的程序規則,但是校選舉領導小組以各種理由,否認申請人的候選資格,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2006-2007中國基層人大代表選舉須知》的規定:選民聯名提出候選人的,通常在選民名單公佈後。選民名單公佈後 3日內一般應當召開選民小組會議。聯名的選民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下屬的選區遞交推薦表。
因為沒有召開選民小組會議,所以申請人按校選舉辦公室的指示,依格式把聯名推薦信填好,交選民小組,由他們簽名後再交給了校選舉辦。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仍然在10月 26日以申請人的推薦信交的時間延誤為由,給以拒絕。
三、10月26日山大管院要召開候選人提名會議,會前申請人向退休老師姜亦純打電話,向他表示要參選區人大代表,但是他說上午系裡選舉工作人員打電話來,對他說要選區人大代表,問他想選誰,院裡 ***(註三,是院裡工作人員)給他介紹了三個人,問他同不同意,他說可以。申請人問他,你還記得這三個人的名字嗎?他說根本記不住了。管院一共有40個退休教工(不計出國者), 其中三十二個都是該工作人員用這種方式爭取的選票。
申請人認為管院選舉小組組長和管院工作人員是利用職權,阻礙我被提為候選人,因為就在五天前的10月18 日,他們兩人陪申請人去齊魯醫院看病,當時申請人就向他們提出要參選區人大代表,還向他們表示,院裡的教工不知道我參選,怎麼辦?當時院黨委書記對工作人員說:你以後碰到系中老師,可以說一下。小徐對申請人的參選是知情的,為什麼在通知管院三十二個退休教師時,不向他們說明呢?該工作人員向他們推薦的三個人是誰?由誰支持?請調查。我認為利用電話的形式(是公家的電話),利用公家的電話,利用工作的時間,向人介紹一些候選人,而不向人介紹自己院內獨立參選人,這是一種對申請人的不公平,是一種侵權行為。請調查。
四、管院退休教工提出候選人的投票數有幾個人?還能記住他們投的誰的票?這裡是否存在誤導行為?申請人問過幾個人,他們都早已忘掉當時工作人員提示的姓名。
五、經過各方調查,學校裡的有選舉權的公民與公佈的選民名單不一致,一些大的學院如法學院某些班級,大部份學生沒有選民資格。在已經公佈選民名單過去10天時間了,學生選民們沒開過一次會議,沒有組織過一次介紹候選人情況的活動。
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山東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現提出申請復議。申請人具體要求:
一、請審查山大選區選民名單的資格及產生過程的合法性。
二、請審查一榜候選人名單的產生辦法及合法性,對於不合法規定的行為,應予以處理,並公開重新推舉候選人。
三、請審查正式的四名候選人的產生辦法及合法性,並擴大差額比例。
四、剝奪申請人的候選人資格依據何在?要求恢復申請人的候選人身份。
此致
歷城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委員會
申請人:孫文廣 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李昌玉送了板塊,印了相片,省了我的事,今日整天做展板。
11月3號(週六)
今日在新校學生食堂西門,展示選舉展板,共10塊,每塊有4張 A4紙,多是這次參選以來的張貼物,按先後排列。看的人很多,同時與學生對話,有人表示願聯繫,有同學留下了電話。有兩位同學表示願為我送傳單到他們的宿舍樓各個宿舍。
我在那裏站著講了約3個小時,從11點到下午 2:00,回來後已經很累。
11月4日(週日)
今日到洪家樓山大老校學生食堂前會見選民,回答問題,有很多同學圍看並提問題,有人願聯繫,並留手機號碼。公安出來干涉,問我有沒有批件,我說:沒有。他說學校有規定,掛橫幅要到學校黨委宣傳部去申批。我說:這是"展板",不是橫幅。我要求與公安處長通電話,他給了我手機號,我過去和他打過幾次交道,他說不准掛橫幅,我說那我就放在地上吧,還向他介紹我正在競選人大代表,問他能投我一票嗎?他說"可以啊"。當然這是玩笑話,他不會當真,我也不會當真。
這次放展板,因為來時粗心,匆忙間沒有查看地形,竟把展板放到山大公安處老校處事處的斜對面,未免對"公安"有點不尊重。下次一定要注意,再到老校,一定換個地方。
我發現大學生中還有不少有思想的人,關注社會,關注民主化的人,有的人就提出中國的民主黨派是擺設,八個"民主黨派"全部是1949年前成立。
有的同學表示他經常聽外台包括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他還用手機給我聽他錄下的境外電台的播音。
今日以特快專遞向歷城區法院送去了對歷城區人大選舉委員會的起訴狀。附上。
民事訴訟起訴狀
原告:名稱:孫文廣 地址:山大南路27號 電話:88365021 13655317356
被告:名稱:歷城區人大選舉委員會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 山大北路47號 電話:0531-8023801
訴訟請求:
1.要求恢復原告的候選人身份。
2.要求調查一榜候選人名單的產生辦法,對過程中的不合法行為予以處理。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10月18日向山大管院領導人表示,本人要爭取成為候選人,參加歷城區人大代表的選舉,並於 10月19日貼出了競選海報,雖然海報不斷遭到不明身份人士的惡意撕蓋,原告沒有放棄,於以後的幾日裡陸續在山東大學原告宿舍佈告欄、新校區學生宿舍佈告欄貼出了競選宣言和觀點,並到原告以前工作的學院散發了競選廣告,在遭到學院領導的阻攔時,以信件方式發送給每個學院工作人員。
10月25日上午按校選舉辦公室的要求,填好了聯名信,並委託一個推薦人任重把聯名信交給了山東大學選舉辦公室, 10月26日卻被告知,因遞交時間遲延,所以退回。10 月27日貼出的一榜167名候選人果然把原告拒之門外。
原告為競選做好了準備,並做了多方面的文宣,耗費了人力物力,嚴格按照選舉辦公室的要求寫了聯名信,並及時上交,原告完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和《山東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行為,而被告的選舉辦公室的行為卻在不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做出決定,損害了原告的被選舉權。
綜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九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解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變更該候選人名單,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此 致 敬禮
歷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孫文廣(蓋章) 2007年11月4日
附:1、本訴狀副本3份。
2、物證材料4份:
競選材料:《孫文廣競選人大代表請支持》(兩份)
《推薦孫文廣為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聯名信》複印件
《選民小組推薦區人大代表候選人記錄單》
證人名字:任重,聯繫方式:88365653 山東大學古籍所
11月5日(週一)
上午8點打電話給管院黨委書記,問他上級是否批下來候選人,他說不知道,所以問他,是要決定明天我的行動。
今天中午又回到新校放置展板,貴州的陳西上午從北京來到,聽說我中午有活動,他和車宏年一起幫我,進展很快。他們一邊撒傳單,一邊對獨立候選人進行介紹。
展示快結束時,來了幾個人,說是"物業的",認為我們在學生食堂門前搞展板不合適,我據理力爭,最後他說不要把一些傳單粘在欄杆上,以免留下印痕,我說"那可以",於是我們把粘貼物取下,都是貼的不干膠。
這次又撒了約2000份傳單。
下午與陳西等一起去了教工五宿舍、三宿舍、二宿舍,貼了競選海報,看到很多熟人。
遇到袁老師,他對我的參選遭遇很同情,表示義憤,並說他要在課堂上介紹我參選的情況,讓學生選我,還建議我到食堂演講,我表示同意。周老師也問了我的多種參選渠道。原來陳西準備在濟南停留一天以後去青島,經我挽留,他同意留下來住我家,幫我競選到投票日。
今日下午接法院畢庭長電話,說我昨天發出的訴狀收到,但是根據法律不在他們受理的範圍,怕誤了我的事,所以馬上告訴我,他的態度很好,我也表示了感謝。
今天上午展示展板時,還張貼了"獨立候選人孫文廣競選日程"及"孫文廣徵求競選助理"。
獨立候選人孫文廣競選日程
每日中午12點至13點會見選民,展示看板,
時間、地點:
11月3日(六)山大新校學生食堂西門
11月4日(日)山大東區老校學生食堂前
11月5日(一)山大新校學生食堂西門
11月6日(二)山大東區老校學生食堂前
11月7日(三)山大新校學生食堂西門
11月8日(四)山大東區老校學生食堂前
11月9日(五)山大新校學生食堂西門。歡迎山大師生參加,會見時將散發傳單。
2007年11月5 日於山東大學
孫文廣徵求競選助理
現在離選舉日11月10日只有短短幾天,本人以73歲高齡競選人大代表,力不從心,現要徵求助理,工作包括: 1)散發傳單,可以承包一個宿舍樓(半小時可完成)。
2)張貼海報,每次半小時可完成(漿糊等我準備好)。有意者可告知你的空閒時間,聯繫方式。
11月5日13655317356 內線:65021
(註一,註二,註三發稿時隱去姓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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