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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司法事務官得處理強制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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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規範地方法院所設置司法事務官可處理強制執行案件,除拘提、管收仍由法官專責外,其餘強制執行法中規定由法官辦理的事項,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三讀條文修訂為,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辦理執行業務;而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的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表示,由於法院組織法已修訂,地方法院可設置司法事務官,可以辦理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案件,但強制執行法卻未做相對應的規定,因此有配合修正的必要。

她說,有立委建議司法院應於司法事務官分發前,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的研習與訓練,也相信強制執行法修法通過後,對法官審判品質及效率將有所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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