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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子女婚嫁父母贈與100萬元財產 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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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父母親通常會在兒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當作嫁妝或聘金,這筆錢是否應依遺贈稅法扣稅?台灣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或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有民眾表示,如果本人與配偶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否仍僅為100萬元?或可贈與2子每人各100萬元?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指出,許多為人父母者均計畫運用上述規定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子女成家時財力來源,而這項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是以父母各自依子女人數計算,並非以父母為同一計算單位。

舉例而言,民眾在本年度可贈與2名子女婚嫁時的財物每人各100萬元,配偶也是一樣,因此夫婦2人只要贈與財產總金額不超過400萬元,就不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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