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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雄:覆議農漁會法修正案 符合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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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農委會所提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漁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覆議案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符合社會各界對農漁會排除黑金及改革的期待。

張俊雄說,請農委會、新聞局充分對外說明,對社會詳細論述,並多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積極協調,儘量避免激起朝野對立,因為此案是對事不對人。

張俊雄也指出,他在八十九年十月接任行政院院長時,積極推動農漁會各項改革,九十年修正農漁會法,排除信用不佳或人格品德有瑕疵者擔任農漁會重要職務,並淨化農漁會選風;同時推動農業金融改革,讓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從最高百分之二十三,到今年四月已降至百分之七點八。

他表示,如果依立法院修正的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漁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將使以往行政院對改善農漁會形象、健全體質的努力成果,化為烏有;因此,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出覆議案。

張俊雄說,農漁會法修正案放寬對農漁會選聘任人員判刑解除職務的條件,有違當前社會各界對反黑金的期待,輿論譁然,不符公平正義,農委會認為窒礙難行,簽請提出覆議;期間經副院長邱義仁、秘書長陳景峻等人召集相關單位審慎研析,行政院秉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貫政策立場,對覆議案全力支持。

張俊雄指出,農漁會業務涵括農業經濟、金融與農產運銷、農業知識技能推廣及協助辦理農民保險等各項功能,是最重要的農民組織之一,對農業與農村發展影響深遠。農漁會角色、功能及發展方向,應隨時代變遷重新定位,行政部門對農漁會改革也應兼顧制度面及實務面,排除壓力與困難,積極推動。

立法院院會十一日修正通過農漁會法部分條文,取消農會總幹事最多任期三屆規範;另外,現行規定農漁會選聘任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審判決者,應解除職務,修正條文放寬為判決確定,引發民進黨及台灣團結聯盟批評「黑金法案」。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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