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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污法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兩業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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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十五日電)為響應環境保護與減少空氣污染,台北縣、市今天舉行「無車日」騎腳踏車活動。最高行政法院近日也裁定,駁回高雄前鎮加工出口區工廠與高雄縣彌陀加油站兩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罰的上訴案。

高雄市前鎮區加工出口區億鴻興企業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在工廠區周界下風處,臭氣採樣檢驗值時,因臭氧濃度值12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臭氧濃度標準值50,因此,業者遭裁罰最低額新台幣十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指出,億鴻興公司不服2006年八月二十五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人質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嗅覺判定員,測定結果不實,不只沒有舉證其說詞,且只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職權行使,指責原判決不當,此舉,並沒有統一解釋法令的必要性。

且上訴人違反空污法之際的實際觸法行為,與事後是否有改善無關,最高行政法院因此駁回上訴。

另外,高雄縣彌陀加油站在2004年十二月被高雄縣政府環保局稽查油氣回收功能測試,發現「氣漏測試」不符合標準,因此,依照空污法以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裁罰十萬元。

業者提出訴願,原審認為加油站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為公法上應盡之義務,彌陀加油站不符合規定就應該受罰。且環保法規並未規定「可以讓業者先改善後,不符規定才處罰。」高雄縣環保局處罰十萬元也符合比例原則。

業者認為,違規當天並未正常營業,是在實施加油站管線更新作業,因此,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業者維護空污防制設備是應盡義務,也是環保法規定,原審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因此,駁回彌陀加油站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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