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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空污法 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两业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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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十五日电)为响应环境保护与减少空气污染,台北县、市今天举行“无车日”骑脚踏车活动。最高行政法院近日也裁定,驳回高雄前镇加工出口区工厂与高雄县弥陀加油站两件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案件,处罚的上诉案。

高雄市前镇区加工出口区亿鸿兴企业公司因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遭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稽查员在工厂区周界下风处,臭气采样检验值时,因臭氧浓度值120,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的臭氧浓度标准值50,因此,业者遭裁罚最低额新台币十万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书指出,亿鸿兴公司不服2006年八月二十五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质疑高雄市政府环保局嗅觉判定员,测定结果不实,不只没有举证其说词,且只针对高等行政法院的职权行使,指责原判决不当,此举,并没有统一解释法令的必要性。

且上诉人违反空污法之际的实际触法行为,与事后是否有改善无关,最高行政法院因此驳回上诉。

另外,高雄县弥陀加油站在2004年十二月被高雄县政府环保局稽查油气回收功能测试,发现“气漏测试”不符合标准,因此,依照空污法以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管理办法裁罚十万元。

业者提出诉愿,原审认为加油站维持空气污染防制设施正常运作,为公法上应尽之义务,弥陀加油站不符合规定就应该受罚。且环保法规并未规定“可以让业者先改善后,不符规定才处罚。”高雄县环保局处罚十万元也符合比例原则。

业者认为,违规当天并未正常营业,是在实施加油站管线更新作业,因此,提出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业者维护空污防制设备是应尽义务,也是环保法规定,原审属于简易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言词辩论,因此,驳回弥陀加油站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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