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上海市閘北區法官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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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訊】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有義務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因此,法院不是法官的私人機構,法官不是在馬路上擺攤,願意賣什麼就賣什麼,不願意賣就收攤。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區的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單方面違約,擅自中斷出租已由馮正虎簽約購買的虛擬服務器,導致馮正虎的網站fzh999.com(備案序號:滬ICP備07002309號)被封閉。雙方協商無效,馮正虎就以一般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於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立案室沈偉俊法官當即接受了馮正虎的起訴狀及其證據資料,並出具收據。

2007年3月30日上午,馮正虎收到從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寄來的一封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Y004378005CN),信封內除了馮正虎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的訴訟狀及其證據資料之外,什麼也沒有。下午,馮正虎去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詢問,並再次提交起訴狀,但遭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室沈偉俊法官毫無理由的拒絕接待,致使馮正虎無法享有法律規定的訴權。

2007年3月31日,馮正虎記下了昨天的親身經歷,並公開發表。法官通過耍賴剝奪公民的訴權,這是中國法官的恥辱,也是馮正虎作為中國人的悲哀。《法官,請您保持法官的尊嚴——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親歷記》一文是這樣收尾的:

「下午4:00左右,我與朋友離開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各自回家了。從法院到我居住在復旦大學附近的家還有很長的距離,我不急於回家,就乘公交大巴士,可以閉目養神,悠悠地回家吧。

「在大巴士上,我閉著眼坐著,但是腦海中總是浮現出這位法官的窩囊樣子,胖胖的,穿著襯衣,無奈地攤出雙手,擺出一個拒絕的手勢,一副乞求原諒的眼神,不停地在呼:我不接受,我不接受,—-。

「今天我是受害者,但是我對這位剝奪我訴權的法官沒有絲毫的恨意,我同情他,憐憫他,我默默地用力呼喊,法官,請您保持法官的尊嚴。我要向社會呼籲,任何個人、機構都不可以干涉司法獨立,中國需要一個能夠維護法官尊嚴的司法環境。」

2007年4月4日,馮正虎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R827746359CN)致函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檢舉法官違法違紀情況,並寄送我的起訴狀,再次提出起訴。2007年4月18日上午,馮正虎收到從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寄來的一封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Y007780031CN),信封內除了馮正虎2007年4月4日寄給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及其全部訴訟材料之外,什麼也沒有,法院沒有留下片言隻字。這種偷偷摸摸的回復行為是違紀違法的。

2007年4月23日,馮正虎又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R827746345CN)致函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但是,2007年4月26日,這封信函原封不動地從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退回,改退批條註明的退信理由:「院長多,加姓名」。郵局的同志也覺得不可思議,又好笑,從未見到這樣的退信理由。一個法院應該只有一個院長,其他都是副院長。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信訪室以這個為退信理由,可以把極大多數的公民信訪拒回,因為院長的姓名沒有公示,很少有人知道。或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沒有真正的院長,都是一些副院長,以副代正,各自為政,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膽敢漠視法律,一再司法不作為,院長是否知道?或許,這些司法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就是得到院長認可的。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室、信訪室是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入門口,如果法院的入門口就已經司法不公正了,還能保證庭審的司法公正嗎?如果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就是這幅不公正的模樣,那麼誰敢保證上海市閘北區居民及其它地區公民在閘北區進行投資經營及消費活動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007年4月27日,馮正虎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R827746362CN)致函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這次是指名道姓的。但是,這次致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的投訴信及訴訟狀一去不復返,猶如如石沉大海,至今已四個月沒有回音。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是一個什麼機構?為什麼可以漠視中國的法律規章?錢錫青先生在院長位子上幹什麼?「或許,您已大權旁落,或許,您原本就是一個無所作為的昏庸官僚,對下屬部門的為所慾為是無可奈何的。」這是2006年6月20日陳良宇先生下台之前馮正虎給他信函中的一句話,現在可以轉贈予錢錫青先生。司法不作為、非法剝奪公民的訴權,這不是小事,理應引起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的重視,除非他已不想坐院長這把椅子了。馮正虎希望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做一個稱職的領導,必須負起閘北區人大代表授予他的責任。

2007年8月27日,馮正虎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R827746433CN)致函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恢復法院的尊嚴,馮正虎會持續不斷地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讓這些不作為的法官回到遵守法律的立場上來。同時,馮正虎也會要求法律監督部門督促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讓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一個能保持法官尊嚴的司法環境,使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成為一個講道理的地方。這也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新任中共上海市紀委書記沈德詠的願望吧。

馮正虎狀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第1次提交日2007年3月20日,第2次提交日3月30日,第3次提交日4月4日(EMS編號:ER827746359CN),第4次提交日4月23日(EMS編號:ER827746345CN),第5次提交日4月27日(EMS編號:ER827746362CN),第6次提交日8月27日(EMS編號:ER827746433CN)。

2007年9月6日上海仁和苑

● 本申訴案相關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3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7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

──轉自《護憲維權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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