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22日電)台北市警方列為協和專案辨識專刊第61號的李姓男子,今天在民進黨籍北市議員陪同下到警局喊冤,要求從專刊中撤下。警方確認李姓男子身分後同意撤下,但仍將依妨害公務函送。
李姓男子表示,他被專刊列為暴力分子,讓他受到鄰居指指點點,連他的小孩都說「爸爸是暴力分子」。
李姓男子拿出從各媒體蒐集的照片解釋當時的情況說,他去解救被壓在地下的抗議學生,警方卻從照片的某一角度,認定他有攻擊警察之嫌。
陪同他的北市議員顏聖冠表示,警察惡意栽贓是美麗島事件翻版;北市議員黃向群表示,李姓男子是協助被壓的學生脫困,不是暴力分子。
北市刑警大隊上午派員出面接見,將李姓男子和市議員等人帶進辦公室會談,約十多分鐘後,一行人步出辦公室。
北市議員莊瑞雄表示,警方已經同意撤下專刊,難道是因為有議員陪同?其他被專刊列為暴力分子的人就活該?他回市議會後,要砍警局印刷預算,不讓警方再亂印專刊。
陪同李姓男子的律師陳友炘表示,翻遍中華民國各項法律,找不到一條法律賦予警察有權力發布專刊,尤其是專刊內的人未遭法院、地檢署通緝之前,警方擅發專刊已損及人權。
北市警方對於撤下專刊有不同的說法,北市刑大副大隊長李文章說,並不是因為李姓男子陳情,警方才同意撤下,而是警方已確認李姓男子的身分,依法可將案件依妨害公務罪嫌函送地檢署。
李文章強調,警方掌控的不只是平面的照片,還有錄影帶可供佐證;其他專刊中的人,只要警方確認身分後,也將從專刊中撤下。
北市刑大表示,警方公布專刊的法源依據是「法務部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四點規定,「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的圖畫、相片或影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