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8日訊】香港《東周刊》在02年刊登一名女星裸照,前總編輯蒙漢明承認發佈淫褻物品罪名,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但獲緩刑2年。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雖然52歲被告蒙漢明當時不在香港,並無參與刊載該報導的決定,但他當時是刊物的總編輯,有責任阻止刊載報道。裁判官又指,有關的報道是淫褻及低級趣味,雖然本港有言論自由,但傳媒應有所自律。
不過,裁判官接納被告求情,認為被告專責時事部份,而沒有涉及娛樂的部份,刊物之後停刊,被告亦沒有重犯機會,加上他認罪及沒有案底,所以決定不判處被告即時入獄。
蒙漢明離開法院時表示,案發時他作為總編輯,責無旁貸,願意承擔責任。他又認為法官已輕判,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東周刊》於2002年10月30日第521期,在封面刊登女星裸露上半身的照片。《東周刊》於刊出報導3天後停刊,更於各大報章刊登道歉啟事,其出版商、印刷商及3名編輯人員先後被刑事檢控。《東周刊》印刷商於04年認罪,被罰款4,000元,其他涉案者因不服淫褻物品審裁處對雜誌的評級,曾申請司法覆核,但全部被駁回。直至今年6月,淫審處裁定雜誌屬第三類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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