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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無薪假非法律名詞 不可片面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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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3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雇主若片面減少工資,就是違法,地方勞工局將依法裁罰。勞委會已發布解釋令,減少工時期間,月薪制勞工每月給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團結工聯等勞工團體上午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抗議,提出企業片面實施無薪假違法、增設無薪假通報機制、優先紓困勞工和暫停引進外勞等四大訴求。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現行法令已明確規定的部分,若有具體違法個案將立即查處。但無薪假期間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不調降、訂定無薪假定型化契約參考範例、發放在職薪資補貼及成立勞工紓困基金等建議,因涉法令限制,將進一步研議可行性。

勞動條件處副處長陳慧玲指出,景氣因素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事由,依法工資應照付。但為避免解僱,勞雇雙方可協商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共度難關。不過,基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委會已發布新解釋令,停止適用民國90年及96年可低於基本工資的解釋令,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工資仍不得低於新台幣1萬7280元基本工資。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規定,無薪日數在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縮水。 勞委會說,由於最近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提高,在優先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的基本原則下,將全面檢討外勞政策,檢討外勞開放業別及核配人數等措施。

勞委會並宣布將落實稽核本、外勞聘僱比率,實施專案抽查。若發現雇主以不實加保資料申請聘僱外勞,將依法處30萬元至60萬元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外勞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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