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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案被告交保抗告案 高院再度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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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五日電)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力霸集團弊案的十名在押被告,分別以新台幣三百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之間的金額交保,但台北地檢署不服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十名被告犯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掏空金額龐大,仍有羈押必要,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台北地院今年二月十五日二度裁定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胞弟王事展、兒子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四人,各以一億五千萬元交保。由於四人籌不出保釋金,目前已還押台北看守所。

其餘交保被告及金額,包括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王金章六百萬元交保、力霸公司董事李政家六百萬元交保、力華票券總經理陳義里五百萬元交保、力華票券業務經理吳國禎三百萬元交保、中華銀行太原分行經理陳文棟五百萬元交保、亞太固網財務處副總經理陳明海三百五十萬元交保。六人均已繳交保釋金。

高院指出,原裁定並未詳細說明為何停止羈押不會影響調查,且原裁定中提及,本案還需交互詰問其餘被告,再一併就犯罪事實進行最後審理程序,可見本案還有詰問被告的必要,但北院的裁定卻未對此詳加審酌,並不適當。  

高院認為,被告等人所涉犯均為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所涉犯罪事實繁複,犯罪金額高達數百億元,還有主嫌王又曾、王金世英在逃。若被告等人日後均遭判處七年以上重刑,是否會如期到案執行?仍有待斟酌。

高院表示,依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及王事展於二月十五日開庭當天於庭訊中言行,認為四人並非誠心到案接受審判,若准許停止羈押,難以確保日後訴訟程序進行,因此將全案發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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