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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配偶在台工作 相關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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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十四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中國大陸配偶在台工作規定,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基於協助家庭經濟,並得申請工作許可在台工作。雲林縣政府勞工處指出,這項修正已於八日公布,十日實施,相關訊息歡迎上網勞委會網站查詢或洽詢專線02-85902567。

縣府勞工處表示,相關修正規定,中國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檢具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但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中國大陸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在臺生活者,須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勞工處進一步指出,有關「中國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的定義及適用明確範圍,規定如下: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中國大陸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者,或離婚後擔任在臺灣地區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人者;二、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台灣地區配偶,擔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並持有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生活者。

勞工處強調,中國大陸配偶對申請工作許可事項,有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情事者,屬於工作許可管理的重大缺失,相關規定也增列中國大陸配偶若有前述不實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並將工作許可核發、撤銷或廢止的應受通知單位修正為「入出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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