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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 相关规定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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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子纲云林县十四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修正中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规定,放宽中国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基于协助家庭经济,并得申请工作许可在台工作。云林县政府劳工处指出,这项修正已于八日公布,十日实施,相关讯息欢迎上网劳委会网站查询或洽询专线02-85902567。

县府劳工处表示,相关修正规定,中国大陆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检具最近三个月户籍誊本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劳委会申请核发工作许可;但婚姻关系存续中的中国大陆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经台湾地区配偶收养且在台生活者,须另检附入出境许可证。

劳工处进一步指出,有关“中国大陆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的定义及适用明确范围,规定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之中国大陆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者,或离婚后担任在台湾地区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人者;二、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台湾地区配偶,担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者;三、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大陆地区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经台湾地区配偶收养,并持有入出境许可证在台生活者。

劳工处强调,中国大陆配偶对申请工作许可事项,有提供不实或失效资料情事者,属于工作许可管理的重大缺失,相关规定也增列中国大陆配偶若有前述不实情形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发工作许可,已核发者应撤销或废止其工作许可,并将工作许可核发、撤销或废止的应受通知单位修正为“入出国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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