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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公營事業負責人調薪案 財部:審慎評估

2008-04-02 17:56 中港台時間|04-02 05: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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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上午表示,公營行庫負責人調薪案是自肥。財政部人事處官員表示,行政院雖核定調整薪給作業要點,但還須成立獨立薪酬委員會,要視事業規模、經營績效、經營目標達成等指標調整薪給,還要審慎評估實施。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表示,公營行庫負責人調薪案已經在3月31日,經行政院核定通過。

她表示,以往公營行庫負責人的薪水是比照部長薪資的九成敘薪,約新台幣16萬元左右,如今調薪過後,月薪不超過30萬元。

依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主持人薪給調整作業要點現行規定,財部所屬機關負責人的薪資不得超過財政部長的18萬元(月薪),且分為5類。如台灣銀行董事長符合第一類,其薪給為每月16萬餘元。

不過,如果依照最新調整核定薪給作業要點,以不超過30萬元為限,符合第一類的董事長月薪則最高可到27萬元。

另外,人事處官員指出,雖然已核定不得超過30萬元,但也需要整體考量,例如考慮銀行工會、公務員薪資未調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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