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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不實發票不罰善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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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介士台北二十九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對於用以報稅的發票,如確有進貨事實,或該發票確由該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即使發票非其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也免予處罰,以保障善良第三人。

財委會審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對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憑證經查明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余政道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不實憑證,有充分規範及處罰,因此提出修法版本,刪除現行條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以保障善良第三人。

經協商,財委會通過維持現行文字,增列「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該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其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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