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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
【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八日電)宏總集團董事長林宏宗連續挪用公司鉅額公款護盤,今天被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兩千萬元;林宏宗胞姊林寶英處徒刑九月,緩刑三年,向國庫支付一百萬元;宏統營違公司財務經理李淑珍處判六月,緩刑兩年,向國庫支付五十萬元。
判決書說,宏總建設公司自1998年起因建築業景氣低迷,隔年又逢九二一地震,公司虧損雪上加霜,出現財務危機。林宏宗為維護宏總建設股價,以利參與高雄捷運工程投標,以及支應集團所屬各公司間的資金需求,於是連續於1998年至2000年間,夥同林寶英及李淑珍,不法挪用公司資金數千萬元至數億元多筆,但事後陸續補回。
林寶英為宏總建設執行副總經理兼管宏總集團所屬各公司間的財務調度及林宏宗私人帳戶收支等業務,也是宏總集團商業會計法規定的商業負責人,與李淑珍利用職務之便配合林宏宗,共同偽製公司會計憑證。
案經高雄高分檢發交及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