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死亡前獲准強制退休 事業單位應發退休金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三日電)台中縣政府勞工處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勞工在退休生效日前死亡是否仍應發給退休金的問題,勞工處長張大春表示,如事業單位於勞工死亡前確實准其強制退休,任職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發給退休金,以維護勞工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年齡已公布修正施行,退休金制度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的強制退休則由雇主提出;如雇主未發動「強制退休」,本即可繼續工作,並無「勞工達得強制退休年齡下限,即須退休勞動市場」之意。

張大春指出,勞基法這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但勞工處近日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勞工在退休生效日前死亡是否仍應發給退休金的問題,勞工處表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既經如事業單位於勞工死亡前明白意思表示准其強制退休,該事業單位自仍應依規定發給退休金。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