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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將落實查扣不法所得列犯罪偵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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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五日電)過去檢調偵辦犯罪案件,疏於將「查扣不法所得」列為辦案重點,導致司法制裁效果打折。法務部對此已將「查扣不法所得」列為施政重點,今後各地檢察機關偵辦經濟、毒品、貪污等三類犯罪,除查明犯罪事證外,也必須積極查扣不法所得,既斷絕犯罪被告「後路」,也可還財於民。

公司資金被負責人掏空,觸法的負責人卻用公司公款打官司脫罪、毒梟或經濟犯不再乎坐幾年牢,反正下半輩子的財產已足夠,這種狀況並不陌生,民眾不滿之餘,似乎司法單為也莫可奈何。偵查犯罪的同時卻未能同步查扣不法所得,成為打擊犯罪的負面範例。

一位法務部官員透露,在台美司法交流時,美國檢察官驚訝台灣的檢方辦案,尤其是偵辦重大經濟犯罪案時,並沒有同步查扣犯罪所得的習慣,但在美國,連被告所請律師的費用都要被查,就是防止被告請律師的錢也是來自犯罪所得,讓罪犯連請律師的錢都沒有。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查扣犯罪所得方案已列入中程施政的最重要施行目標,檢察官偵辦犯罪有無落實執行查扣不法所得,明年起列為管考重點與評比項目,施政細項下週將呈報研考會。

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研擬的方案,毒品、貪污、經濟等三類犯罪的不法所得查扣,是評比要項,包括偵破毒品工廠數、哪些財產是販毒或貪污的不法所得、掏空公司的負責人資產流向等,法務部未來將統計各地檢署偵辦案件中,共有幾件符合「既能同步追訴犯罪,也能查扣不法所得」。

法界人士表示,查緝毒犯要立即、同步將毒品、販毒所得一併查扣,一方面是切斷罪犯的經濟與資金來源,讓他沒錢再搞鬼,也是讓罪犯未來沒有享受犯罪所得的可能,查扣經濟罪犯的犯罪所得,可以在三審定讞後,由法院發還被害人,為被害人或股東找回受害資金,才能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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