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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坑人 騎士摔成植物人獲判賠38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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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4日電)男子劉志明騎機車經台北縣新店市,因路面坑洞發生車禍成植物人,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新店市公所賠新台幣160萬元,劉男於2審追加賠償金,高院最後判賠38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佈的判決書內容,劉志明於民國94年3月5日晚間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新店市安業街北后宮時,因夜間照明不足,導致劉志明騎經路面長100公分、寬150公分、深度15公分的坑洞時,發生車禍,送醫急救後成植物人。

劉志明的家屬因而向新店市公所提告求償,提出包括精神損失、看護費用及減少勞動力損失共320萬元的賠償金。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新店市公所對於意外需負一半責任,因此判決新店市公所賠償劉志明160萬元。新店市公所與劉志明家屬不服,都提出上訴。

劉志明於二審再提出包括看護費用、減少勞動力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352萬800元的賠償金。

全案經高院二審,合議庭認為行經路段已有減速慢行的標示,但劉志明卻沒有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車禍,因此新店市公所僅需對意外負3成責任,因而判決新店市公所賠償劉志明384萬9578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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