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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現金股利彈性 經部金管會同意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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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16日電)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議修改公司法,放寬發放現金股利彈性。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已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達成修法共識,將成立專案小組,朝法令鬆綁前進。

公司法規定,公司要發股息,只能從保留盈餘裡發放,資本公積可以配股、但不能配息,而配股數量又受資本額大小等限制;相關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

台積電今年將發放新台幣 3元現金股息,但因晶圓代工產業今年產值恐衰退達35%,可能影響台積電明年股息的穩定度。

由於台積電投資人多屬長期、退休基金等法人投資機構,若無法穩定收益,恐影響其投資組合。台積電因此建議政府修法,適度提高發放現金股利的彈性。

經濟部商業司今天邀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台積電,會商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事宜。台積電由副總兼財務長何麗梅率法人關係處、法務處、財務處3位處長等7人,向經濟部提出「對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相關法令的建言」。

台積電表示,績優企業於過去年度累積的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屬於全體股東,若允許擁有充裕現金、財務狀況良好的公開發行公司,可適度維持每股穩定的現金發放,更可將過去營運成果回饋股東。

台積電表示,若法令鬆綁,讓台積電可維持每年發放的現金在每股 3元水準,則國內投資人每年可自台積電收到約新台幣230億元現金,外國投資人則可為政府創造每年約100億元的稅收。

主持會議的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會後表示,相關單位已在會中達成法令鬆綁共識,將由商業司、證期局、台積電共組專案小組,研議修法內容。他舉例,像台積電所建議「擁有充裕現金、財務狀況良好」,其定義即須訂定指標。

公司法中,包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第232條)」、「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第239條)」等條文內容,未來都將考慮放寬。

另據金管會表示,類似台積電可穩定發放現金股利的公開發行公司僅有 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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