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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18日起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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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7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自18日起,民眾至金融機構辦理大額現金交易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金融機構確認身分及辦理申報。

為加強防制洗錢,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將自18日施行。根據規定,一定金額是指新台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通貨交易是指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

金管會指出,這項辦法施行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與客戶審查門檻,將由現行新台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這是參考國際標準(1萬5000美元)以及其他國家標準所定,例如,香港約1000美元、新加坡約1萬4000美元、馬來西亞約1萬3000美元。

金管會表示,對於達50萬元以上的現金交易,金融機構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並依規定憑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確認身分,以及記錄客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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