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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開鍘 杜麗莊遭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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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儘管元大集團三位高層主管已主動請辭,但金管會昨天仍展開第一波開鍘,受處分者包括: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遭「解職」,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與元大證債券部前副總吳麗敏,分別停職一年與半年;至於另三位也被起訴高層,將列為下一波處理名單。

首先,為何僅先就三人進行處分?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根據「行政罰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受罰者必須給予陳述與答辯的機會,不過,若客觀上,其違法事實相當明確,則不在此限,可以逕行處分。

吳當傑說,檢方一共起訴七位負責人與主管,之所以先處理杜麗莊、張立秋和吳麗敏,是因為這三人與金管會前年5月移送的名單相同,且其違法事實明確,無需再讓其答辯。

至於其餘另外被起訴的四位人員,吳當傑說,其中,馬志玲目前並沒有任何金融職務,前元大銀總經理陳麒漳、前元大證債券部協理曾鴻展與前元大證董事林明義三人,金管會將儘速約談,先給予陳述答辯機會,再做出行政處分。

對於杜麗莊被解職,其法律效果為何?吳當傑說明,依「金控法」規定,若金控負責人遭主管單位解職,五年內不得出任金控與銀行負責人職務;按「證券交易法」規定,若遭解職則三年內不得出任證券相關職務。

由於杜麗莊同時身兼金控與證券業兩項要職,因此,均適用上述規定,也就是五年及三年不得出任相關職務。

外界質疑,為何元大結構債案件還沒有判刑或三審定讞,金管會就急於對高層負責人與主管開鍘?

對此,吳當傑說,這完全是依法行事,且經過金管會調查以及檢方起訴內容,已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做出這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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