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星期專訪》黃東熊︰肅貪績效比賽 歷史又要重演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27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專訪

馬英九總統宣示肅貪,各地檢察機關馬上動起來,查貪查得好不熱鬧,現職律師的前中興大學校長黃東熊,很憂心這種「績效比賽」現象。

黃東熊認為,上位者一聲令下,大家都配合他,可預見將來會起訴一堆貪污罪被告,但恐怕很多證據不確實,最後無罪的也一大堆,「看來歷史又要重演」。

他並預測,肅貪者為了取得被告自白,開始押人,貪污被告被羈押的比例一定會高起來,被告人權將遭到漠視。

黃東熊呼籲執法者查貪,不要用違反程序正義的方法找證據,而日本的臥底蒐證制度可為我國借鏡。

記者問:您覺得政府肅貪是玩真的、或有其它考量?

黃東熊答:肅貪要有毅力、魄力才是真的,執行的人也很重要,要真的做才行,我目前還沒有感覺真要做的決心。再說,以搜索台北看守所的案子來看,很久以前就監聽,一年多了沒有動,現在突然動起來,時間點容易被人感覺很刻意。

長期肅貪 無時間表

問:那麼辦買官賣官案的時機如何?

答:買官賣官,不是民進黨時代才有,國民黨時代就有了,現在對特定時段(李傑任部長時代 )全面查,我認為不能不問證據、就普遍的這樣查,這對國軍將領士氣打擊很大,應該要有事證、具體情資、疑點才查,而且主要應該是查賣官的。

問:馬政府要「三個月肅貪」,法務部長王清峰也說「有信心」,你看好嗎?

答:肅貪不能光喊口號,喊喊口號產生一些嚇阻作用是可以,但重要的是默默的做,腳踏實地蒐集貪污證據才有用,而且貪污不可能根絕,所以肅貪是長期抗戰,不要有時間表才對。

問:從態勢看,肅貪會有一段熱鬧期,過去馬英九任法務部長也宣示肅貪查賄,有何異同?

答:八十三、四年馬部長時代,說要肅貪查賄,各地檢察署都配合他,要表現給部長看,起訴了好多政治人物,許多案件證據未確實就起訴,到頭來,無罪的也一大堆。

現在又來了,說要肅貪,大家又配合他,看來以後也會一大堆無罪,重演同樣的事。

押人取證 傷害人權

問:你的意思是為了搶績效,所以辦案浮濫、尺度太超過?

答:對,羈押問題就很讓人擔心,為了找證據,把羈押拿來當成取得自白的工具,以扁案來說,我不是挺扁,也不論陳水扁有沒有犯罪,但這樣的羈押,他的人權未被考慮到,上回我跟謝校長(謝瑞智 )說「連當過總統的人,人權都被漠視,有一天我們變成刑事被告時,我們算什麼?」一般人當然更不被考慮。

辦案態度也是,連扁案這麼受全國關注的案件,對被告講話口氣與態度都有不當,一般人更別說了,還有,法官還好一點,檢察官更惡劣,檢方開秘密庭根本沒人看得到。

問:貪污罪被告幾乎都符合重罪羈押要件,您對這部分擔心嗎?

答:當然,現行法制,貪污都是重罪,隨便就可以押,找不到證據就押起來,這很可怕耶。我堅決反對重罪羈押,美國有逃亡之虞才能押,而且要有具體事證來證明有逃亡之虞,不能你說有就有,我們現在常常說被告有逃亡之虞,就押起來。

問:您認為還有什麼地方未顧及程序正義,現行法制對人權保護是否完備?

答:法制面還好,現今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主義」等都是按照我的理論修改,我感到很光榮,但實際運作沒有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比如傳聞證據不能做為證據,法律己經改了,實則照樣和以前一樣,把筆錄等傳聞證據拿來當證據使用。

還有,被告自白不是任意所做的,自白非任意不是只在刑求情況出現而已,還包括長時間訊問、脅迫等。

問:若真是如此肅貪,人權豈不是大倒退。

答:一旦肅得轟轟烈烈,證據從哪來,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也不是喊喊口號證據就來,我當然會懷疑辦案品質有問題。

案子到了法院,證據不足,很難判罪,又不敢馬上判無罪放掉,所以貪污案件常常一拖很多年,這對人權是一個大傷害,有的被告花十幾、二十年打官司,錢和心力耗損下去,名譽也破產,還有非公務員被告的事業受很大影響。

效法日本 臥底蒐證

問:您提到證據不確實、找證據難,請教如何蒐證才好?

答:先講現在的政風單位,掛個牌子明示這是政風室、政風處,大家都曉得這是什麼機關,人家一看到你就起警戒心了,有什麼消息、不可告人的事會告訴你嗎?怎可能打聽得到消息。

肅貪不能敵暗我明,貪污暗地在做,偵查的人也要派在暗處,我建議學日本的方法,執法機關把人派到各機關去,例如派到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就領NCC的薪水,派到看守所,就領看守所的薪水,像埋伏一樣,各機關都有臥底,這樣才能聽得到消息,抓到證據。日本肅貪臥底非常落實,連駐外使館都有。

派臥底並不複雜,利用人事交流、調動方式作業,比如我過去待過行政院法規會、陸委會,後來調去交通部、經濟部,這種人事交流很頻繁。日本這種蒐集證據的方法最有效,肅貪成效也很好。

問:臥底辦案,會不會出現「人二」復辟?

答:人二是查思想問題才被詬病,人二專門調查有沒有效忠領袖,誰批評總統、有沒有違背反攻復國大業等,人家討厭的是這個,臥底蒐證是抓貪污,誰會詬病。

問:您是日本帝大法學博士,了解日本法制,日本定罪率高達九十九.七%,可是過去我們的貪污定罪率不到五成。

處分濫訴 建立制度

答:日本就是因為蒐證落實,加上慎重起訴,起訴案件幾乎都判有罪,而且檢察官起訴案件若被法官判無罪,檢察官要受記過等的行政處分。

反觀台灣,常常沒有確實證據,或只有一點點根本不夠,就把人家起訴,哪有這樣隨便起訴的。我們也應該實施處分制度,甚至建立司法官淘汰制度,到現在都沒有,要趕快建立起來。

問:處分濫行起訴者,法務部已表示要檢討,但也替檢察官緩頰,認為檢察官案件太多,意思似乎是要視個案、視情況而定。

答:不處罰的話,根本改不了啊,對不對,若是案件太多,找不到證據或證據不夠,就不要起訴嘛!不過,日本制度有利也有弊,不好的地方是,正因為判無罪檢方會受處分,有些法官同情檢察官,儘量不做無罪判決,對被告就不公平。我們學習好的地方,缺點要引以為戒。

問:國民黨強勢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認為是肅貪法寶,你怎麼看?

答:我不贊成制訂,一方面違反刑事訴訟法上的緘默權與無罪推定原則,只有香港、新加坡等非民主國家才有這種法律,是一種不重視人權的法律,另方面,它不一定有效,法律出來後,貪污的人不會這麼傻瓜,把錢放在自己帳戶裡,一定是借放別人帳戶裡。再說,有些錢不是貪污,但不好交代,比如有女公務員,私下交一位很有錢的男朋友,給她很多錢,她不想讓人家知道錢的來源啊。

而且我擔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會被另有目的拿來濫用,可以拿來整肅特定人,所以是沒有實益、反而有害的法律。現在法律已經三讀通過了,我鄭重呼籲,檢察官儘可能不要動用,不該用,不能用。

問:設立肅貪專業機構好不好,比如廉政署?

答:沒必要,現在已經有調查局,重要的是要不要做,有沒有決心好好做,誠如我先前說的,問題在於證據,沒證據,說什麼也沒用。

問:還有什麼建言提供給肅貪機關?

答:執法者一定要在顧及人權前提下,仔細蒐證,慎重起訴,千萬不要證據不確實就起訴,讓案子一拖多年,每一件都應該速審速結。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