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鞦韆掉落青少年骨折 員林鎮所判賠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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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21日電)戴姓青少年2年前在兒童公園內盪鞦韆,鞦韆掉落造成右腿骨折,家屬向員林鎮公所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70多萬元,彰化地院認為戴姓青少年當時已14歲非兒童,判賠8萬2,931元。

戴姓青少年的母親對於法院的判決表示,錢不是問題,她爭的是一個理字,法官認為她的兒子已經不是兒童是在轉移焦點,不過她還沒有決定要不要上訴。

戴姓青少年2年前在位於員林鎮至善路的兒童公園遊玩,和弟弟在公園內盪鞦韆,不過鞦韆卻無故掉落,當場壓斷戴姓青少年的右腿,造成右腿嚴重骨折。

戴姓青少年的家屬認為兒童公園由員林鎮公所設置,鞦韆屬於員林鎮公所的公共設施,認為公共設施設置不當以及管理有所欠缺,才會造成戴姓青少年右腿骨折,依法向員林鎮公所請求損害賠償75萬7,374元,彰化地院今天作出判決。

地院判決書中指出,原告當時已經14歲非兒童,進入兒童公園遊玩使用公園內設置的兒童鞦韆,親人在場但未阻止原告玩屬於兒童的設施。

判決書中說明,審酌被告員林鎮公所欠缺對兒童公園鞦韆的管理、未在公園外標示或規範非兒童以外人士入園、原告已14歲非兒童進入兒童公園內遊玩以及使用公園內設置的兒童鞦韆、親人在場未加以阻止等過失程度,認為原告應負損失程度4成,依民法有關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被告賠償金額4成。

法官認為,原告得要求被告給付醫療費2萬6,441元、醫療上必要支出4萬1,778元、精神慰藉金7萬元,共計13萬8,219元,但因原告應負過失程度4成,減輕被告賠償金額4成,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2,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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