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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判刑9年定讞 前大林鎮長將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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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5日電)嘉義縣議員林金敏在大林鎮長任內,被控利用興建焚化廠機會,涉貪污逾新台幣千萬元,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林金敏有期徒刑9年定讞,嘉義地檢署執行科表示,被告近期將入監執行。

林金敏被控於民國87年擔任大林鎮長時,接辦「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設置案,承攬的采利與長榮公司原本已選定建廠用地,林金敏為圖取私利,以鎮長握有簽約與否的決定權,擱置簽約事宜,迫使廠商變更契約內容,取消原選定的建廠用地。

後由林金敏夫婿陳福星居中介紹適宜的土地,選定大林鎮大湖段第551之1等6筆土地做為建廠用地。陳福星並找上林福建與林蔡勝子夫妻共同籌資,以1860萬元購買上述用地,再以3448萬元轉售廠商,取得約1500萬元的價差利益後,雙方均分。

後因地方民眾抗爭無法排除,廠商遲遲無法建廠,乃向鎮公所聲請給付違約金,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裁定,鎮公所應給付廠商1億7000多萬元,累計利息,超過2億元。

其後經檢調偵辦,嘉義地檢署依貪污罪嫌起訴林金敏等4人,嘉義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9日判決,林金敏以依公務員身分,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陳福星與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2名被告都依法上訴。

嘉義地檢署執行科指出,林金敏與夫婿陳福星被控利用興建焚化廠機會,涉貪污逾千萬元,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林金敏、陳福星被判刑9年、6年定讞,2人近期將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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