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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判刑9年定谳 前大林镇长将入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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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15日电)嘉义县议员林金敏在大林镇长任内,被控利用兴建焚化厂机会,涉贪污逾新台币千万元,最高法院日前判决林金敏有期徒刑9年定谳,嘉义地检署执行科表示,被告近期将入监执行。

林金敏被控于民国87年担任大林镇长时,接办“民有民营小型焚化炉”设置案,承揽的采利与长荣公司原本已选定建厂用地,林金敏为图取私利,以镇长握有签约与否的决定权,搁置签约事宜,迫使厂商变更契约内容,取消原选定的建厂用地。

后由林金敏夫婿陈福星居中介绍适宜的土地,选定大林镇大湖段第551之1等6笔土地做为建厂用地。陈福星并找上林福建与林蔡胜子夫妻共同筹资,以1860万元购买上述用地,再以3448万元转售厂商,取得约1500万元的价差利益后,双方均分。

后因地方民众抗争无法排除,厂商迟迟无法建厂,乃向镇公所声请给付违约金,经中华民国仲裁协会裁定,镇公所应给付厂商1亿7000多万元,累计利息,超过2亿元。

其后经检调侦办,嘉义地检署依贪污罪嫌起诉林金敏等4人,嘉义地方法院于96年12月19日判决,林金敏以依公务员身份,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9年、褫夺公权5年;陈福星与公务员共同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6年、褫夺公权4年,2名被告都依法上诉。

嘉义地检署执行科指出,林金敏与夫婿陈福星被控利用兴建焚化厂机会,涉贪污逾千万元,最高法院日前判决,林金敏、陈福星被判刑9年、6年定谳,2人近期将入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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