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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追加起诉 部分法源依据恐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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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1日电)特侦组日前追加起诉前总统陈水扁夫妇收贿、图利。法界人士认为,特侦组以陈水扁违背“公务员服务法”做为涉贪依据,恐有争议,因为过去最高法院有很多判例,均否定这样的见解。

特侦组认定,陈水扁总统任内,扁家分别收取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与前101董事长陈敏薰新台币3亿元、1000万元,构成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及收贿罪,因此5月5日将扁珍追加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将于2日、4日分别召开陈水扁与吴淑珍的准备庭。

追加起诉书指出,陈水扁收受辜仲谅钜款,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的“图利罪”,原因是陈水扁“违背法令”,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利用职权或身份图利。

特侦组叙明,“违背法令”不仅指与执行与职务有关的法令,尚及于所有公务员所应遵守的基本规范。陈水扁担任总统,自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但陈水扁却利用总统职权机会或身份,于接见金融业者时索要金钱,“得私人之不法利益极明”。但部分法界人士认为,特侦组的见解,日后在法院审理中恐有争议。

最高法院曾在包括“98台上字第378号”、“97台上6831号”、“97台上3145号”等多次判例中指明,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所谓“违背法令”,应指违反与执行职务有直接关系的法令为限,至于公务员服务法,“属于道德性、抽象性或与职务无直接关系的义务法令”,不应包括在内。

从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来看,特侦组在追加起诉范围,以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的架构认定陈水扁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可能不易说服法院。在陈水扁夫妇坚称所收均为政治献金的情况下,若图利罪不能成立,则法院只能追究陈水扁夫妇违反政治献金法“未经许可设立专户而收受政治献金”的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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