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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反對宗教團體法 台內政部:持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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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5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制定宗教團體法目的在保障宗教自由,對於宗教團體的疑義,內政部會持續溝通及說明,或作必要調整,使宗教團體法真正符合各宗教需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6日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訂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納骨、火化設施已滿10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讓寺廟已設納骨設施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部分宗教團體今天在平面媒體刊登「連署向惡法說NO」廣告,希望政府黑手不要伸進宗教淨土,讓宗教界安心弘法辦道。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說,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目的在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提供宗教多元發展,草案內容經與各宗教界代表多次討論,獲得最大共識,且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有納入宗教團體意見。

內政部指出,對於部分宗教團體提出的疑義及訴求,內政部會持續溝通及說明,或作必要調整,使宗教團體法草案儘速完成立法,真正符合各宗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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