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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 校长须兼具教学行政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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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郑亦宸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今(7)日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修正条文草案,旨在校长任用资格应教育与行政经历并具,特殊教育学校、宗教研修学院校长资格另订之,而卸任校长持有教师证者,则可免经教评会审议回任教师。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除了须具有同等之教师证外和教学年资外,还须具有学校或教育行政的工作经历,希望各级校长除了具有教学专长与知能,同时具有主持校务之能力。而现行条文中有“成绩优良”的规定,因为未有具体之认定标准制执行上有争议,于是删除。

而专科学校、大学校长任用资格除应具备学术经历外,并放宽行政经历之范围。并授权大学及独立学院可视校务发展实际需要,另定所需资格条件。

另外此次修正草案也加入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资格,,同样要求具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及教育行政经验。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6条在校长任期相关法规也有所修正,前任校长卸任后,持有教师证者,可免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回任教师。

第41条在私立学校校长任用资格上也制订宗教研修学院校长的资格,需要大学毕业,并具有宗教研修教学经验十年以上,及宗教事业机构主管职务经验六年以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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