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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通过 判决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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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5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未来法院判决书应公布当事人姓名,但不公布身份证字号等个资。儿少、性侵案件当事人,或国家、营业机密,则依相关法令,仍不公开。

司法院网站自民国87年起,提供包含裁判书查询系统供外界查询,但是自96年7月起,司法院为兼顾个人隐私,不再提供人名检索,在当事人姓名部分都会以甲OO、乙OO代替。

司法院在提案说明时指出,基于人民知的权利,除要求法庭审判过程应公开外,裁判书公开也是民众监督法院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的机制,因此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裁判书。

但若其他法律另有规范,如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明定裁判书中个人姓名、国家机密、营业机密等内容不得对外揭露,相关判决书还是不能公布当事人姓名。

修正条文中也规定,公开的内容除了当事人姓名外,得不含身份证字号与其他相关个人资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国民党立委吕学樟表示,不宜公布的部分已经加以排除,相关修法可以满足民众知的权利,也不会影响到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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