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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走人不含法官 台司法院:另有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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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5日电)考试院研议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排除法官适用“3丙即淘汰”规范。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今天说,法官受惩戒才能撤职,否则恐违宪法保障,但将来会另有淘汰机制。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质询时表示,考绩法修法打算让公务员得到3次丙等即撤职,法官究竟适不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长朱永隆表示,法官与检察官适用现行的考绩法。谢文定指出,据他了解,考试院目前研议修正的公务人员考绩法条文,未来是把法官排除在外。

谢文定说,依大法官释宪解释,检察官除迁调外,其余比照法官,而法官在宪法规定下,非受惩戒不得撤职,因此,若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法未来要包括法官在内,会有违宪之虞。

赖士葆指朱永隆与谢文定的说法似乎有所出入,朱永隆指出,他说的是法官与检察官现在是适用考绩法,谢文定说的是法官职务的保障。赖士葆表示,这是指未来法官检察官考绩可以被打3丙,但不能被撤职。

谢文定解释说,除非法官、检察官受公务员惩戒,否则不能撤职;不过,若未来法官法草案通过,法官经过评鉴、纠弹等,是有淘汰机制。至于检察官部分,将来也会建构淘汰机制。

此外,朱永隆答询时表示,只要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的人员,就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

赖士葆询问,各公务单位主管是否也要受公务人员考绩法约束?例如各处处长、局长,甚至各部会常任次长与副部长,是否也要有至少3%的淘汰比率?

朱永隆说,政务官不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这个很清楚;常任文官若是依公务人员任用,当然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至于赖士葆所提到的问题,涉及考绩法中的“同官等为考绩之比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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