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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审法限制检方上诉 台法务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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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陈亦伟台北12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其中有限制检察官上诉的条文。法务部认为,限制检察官上诉权,是否合法合宪,不无疑义。

司委会初审通过速审法草案的重点,主要在希望重大刑案能在8年内审完,以及解决现行重罪无限期羁押的问题。

此外,草案规定,刑事案件如果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经超过6年,且经最高法院3次以上发回更审,之前已经同审级2次判决无罪,且再次更审也判决无罪者,检察官不得再上诉最高法院。

草案修正条文初审通过后,列席审查的法务部检察司长蔡瑞宗特别上台宣读法务部对速审法的不同意见。他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379条,对“违背法令的判决”,赋予上诉的权利,但速审法限制检方上诉,形同日后刑诉379条绝大部分条文难以适用。

蔡瑞宗指出,法务部认为,限制检察官上诉权是否合法合宪,显有疑义,因为在目前诉讼体制下,案件久悬不决,问题出在最高法院一再发回更审,而不是检察官一直上诉,不能倒果为因。如果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上诉不合法,理应直接驳回,让案件确定,而不是检方上诉后发回,再回头指责检察官不该上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因对审判期间的重罪被告羁押未订期限,遭外界质疑。速审法草案这次对重罪羁押增订: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一、二审最长只能羁押15个月,三审以延押1次为限;若案件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全部羁押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

司法院表示,由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参照部分学者意见,认为明确重罪羁押期限,也是促进速审的一环,因此建议司法院将重罪羁押期限的新规定,直接加在速审法内,不用再另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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