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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外移企业仍可加入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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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讯】(据中广新闻记者李人岳报导)为了因应产业全球化布局,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工业团体法”修正草案,企业只要能证明营业总部设在台湾,即使生产线外移他处,仍旧可以加入工业同业公会成为会员。委员会也同时初审通过“商业团体法”修正草案,放宽下修各商业同业公会申请成立全国性同业公会联合会的门槛。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14日初审通过“工业团体法”第13条修正草案,规定企业只要能证明营业总部设在台湾,即使生产线已经外移,仍旧可以加入工业同业公会成为会员。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在全球化和两岸经贸交流日益密切的趋势之下,现行法规仍旧限制工厂外移,但营运还设在台湾的厂商,不能加入公会和纳入工业团体,结果是导致公会运作困难,甚至造成产业空洞化。

丁守中指出,初审条文增列,只要取得工业局核发的营运总部证明文件,或经核准对外投资,以及经许可对大陆地区投资的企业,仍然可以加入工业同业公会。

此外,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商业团体法”第42条修正草案,未来成立全国性同业公会联合会的门槛,将由现行7个以上省或直辖市商业同业公会合组,放宽下修为3个省市公会即可申请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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