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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外移企业总部在台可入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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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4日电)因应产业全球化布局,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工业团体法,规定只要企业取得经济部证明营业总部设在台湾等条件,即使企业外移他处,都可以加入工业同业公会为会员。

国民党立委丁守中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在全球布局、两岸经贸发展的趋势下,现行法规却限制工厂外移、但营运总部设在台湾的厂商不能加入公会,不能纳入工业团体,导致公会运作发生困难,造成产业空洞化的问题,也不利厂商交流营运经验。

现行条文规定,同一区域内,经依法取得工厂登记证照的公营或民营工厂,除国防军事工厂外,均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加入工业同业工会为会员。

初审通过条文增列,只要是取得经济部工业局核发的营运总部证明文件、经核准设立研发中心、经核准或备查对外投资,以及经申报或许可对大陆地区投资的企业,得加入该工业同业公会为会员。

此外,无盟立委颜清标提案建议修改商业团体法指出,国内商业团体公会如果要成立全国联合会,须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才能设立;但现行国家疆域版图已经不及于中国大陆,法律中规定的固定数额不合现状,应予以修正。

现行条文规定,全国有7个以上省(市)成立省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及直辖市商业同业公会者,经主管机关核准,得合组该业全国同业公会联合会。初审通过条文修改为有3个以上省(市)成立者即可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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