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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建物强制拆迁最多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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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2日电)遇上钉子户,都更也头痛。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草案,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订强制拆迁的期限,最多只能再延长1年。

内政部在提案说明中指出,根据主计处统计,台湾超过30年以上的老旧建筑物占总户数的1/3,截至3月15日止,经核定的民间都更计划有236件,整合中有410件,但办理过程中争议很多,常因钉子户的问题,让都更一拖就是10几年。

现行条文规定,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的土地改良物(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迁移,实施者得代为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拆除或迁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以6个月为限,但遇有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再延长6个月。

为加速都更,修正条文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以6个月为限。但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6个月,并以2次为限。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籍立委张庆忠表示,修改都市更新条例可以加速都市更新脚步,否则遇到不讲理、难沟通的“钉子户”,请也请不走,一拖就是好几年,严重延宕都更时程。他支持修法,让公权力更积极介入推动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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