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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温泉业合法缓冲至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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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31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温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鉴于全台逾400家温泉业者,仅有25家合法取得温泉标章,草案将原本今年7月到期的缓冲期,延长至民国102年7月1日。

温泉法从民国92年7月2日公布后,给予未取得合法登记温泉业者7年缓冲期,今年7月1日是最后期限;不过,许多立委认为,业者无法提出申请大多与土地使用管制、位于国有林地或国家公园有关,建议延长缓冲期限3年。

经济部与立委对温泉法第31条修正争议不大,最后通过经济部建议条文,“本法制定公布前,已开发温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记者,应于中华民国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除缓冲期外,经济委员会也修正温泉法第5条条文,放宽温泉法施行前已开发温泉使用者,可用温泉使用现况报告书,替代温泉开发及使用计划书,向政府申请补办开发许可;其未达一定规模且无地质灾害之虞者,可以用简易温泉开发许可申请书,替代温泉使用现况报告书。

有关温泉开发及使用计划书、温泉使用现况报告书,应经水利技师及应用地质技师签证,经济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水利署应对相关签证费用订定合理收费标准。

此外,经济委员会上午尚处理地质法草案,但部分立委对地质法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将公布台湾敏感地质地区,若无完整配套可能冲击该地区地价、房价与民众权益,因此,委员会通过主决议,建请行政院应责成内政部、经济部、经建会等单位尽速召开跨部会专案会议,完成国土计划法相关配套措施,解决现行地质法草案配套不足之外界质疑,避免立法无法周延,伤及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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