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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量贩店须设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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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4日电)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为方便妇女在大卖场购物时也能哺乳,立委在审查时提案,增列量贩店也应设置哺乳室。

国民党立委江玲君以及民进党立委黄淑英上午在会中都提出修正动议。江玲君提案,有关场所的部分,应增加大型购物广场、大卖场等;她认为,其他如游乐场所也应该设置哺乳室,因为妈妈带小孩出游,通常会有更小的婴儿。

黄淑英提案则针对设置哺乳室的场所增列条款,“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她指出,并不反对量贩店、游戏场所都设哺乳室,只不过如果明确放在条文中,可能又会漏掉了其他场所,因此可放在上述增列条款。

经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将量贩店放进第5条有关“须设置哺乳室之公共场所”条文的第4项当中,未来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尺的百货公司与量贩店,都须设置哺乳室。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今年1月21日在行政院会通过后,即送请立法院审议。卫环委员会前后经过3次审查,上午终于完成初审,除了呼应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是妇女人权进步的象征。

草案明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机关和公营事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尺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和转运站、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公尺的百货公司与零售式量贩店,必须设置哺乳室。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局长邱淑媞表示,根据草案规定,几乎所有公家机关都需要设置哺乳室,这是希望能造成带动效果,使更多场所都设置哺乳室;立委主张游乐场所也应设置哺乳室虽未列入条文中,但政府未来也会斟酌需要公告。

草案也明定罚则,若上述公共场所应设置哺乳室而未设置者,可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草案明定,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乳时,任何人不得以该处已有哺乳室等设施为由,要求妇女前往特定处所哺乳,若有人违反,可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而前项行为人若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该公共场所负责人也要处以相同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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