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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妇女公开哺乳不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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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4日电)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积以上公共场所应设置哺乳室;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乳时,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 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机关和公营事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尺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和转运站、总楼地板面积大于 1万平方公尺的百货公司,必须设置哺乳室。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局长邱淑媞表示,草案规定 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公家机关都要设置哺乳室,就是希望能造成示范效果,使更多场所都能设置哺乳室;至于立委提出修正动议,要求游乐场所也应设置,政府会斟酌需要公告。

草案也明定罚则,若上述公共场所应设置哺乳室而未设置者,可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草案明定,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乳时,任何人不得以该公共场所已有哺乳室,要求妇女前往特定处所哺乳,若有人违反,可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锾,而前项行为人若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该公共场所负责人也要处以相同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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