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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诉修正 被告律见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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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日电)羁押中或遭拘提、逮捕被告,与律师见面权利获保障。日后检察官限制被告律见,只能就有串供灭证之虞者;遭逮捕或拘提者,还可有1小时律见,不列入24小时移送法院的时间计算。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明订羁押中被告,侦查中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接见律师的权利,并可互通书信。检察官若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或串证之虞,须提出声请限制书,由承审法官签名,才可限制被告律见权或互通书信。

检察官可基于侦查必要,指定被告律见的合理接见时间和场所;遭逮捕、拘提的被告或嫌疑人,在24小时声请羁押期限内,有1次律见机会,最长不超过1小时,律见时间不列入检警办案24小时内移送法院的时间。

此外,若被告认为律见权与互通书信的权利遭限制,修正条文中也新增可提起抗告的救济程序。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只是开始,现行法律中,仍有许多条文抵触联合国两人权公约,立法机关应尽速修法,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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