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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单独放爆竹 家长至少罚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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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绅旭台北3 日电)内政部消防署今天表示,新修正的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昨天生效。条例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独自施放爆竹烟火,否则家长、监护人将罚款新台币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

消防署指出,爆竹烟火分为一般爆竹和专业爆竹,一般爆竹经型式认可、个别认可并附加标示后,供一般民众使用;专业爆竹如爆点、火花、震雷、混合剂、烟火弹、单支火药纸管等,供电视、电影、戏剧、演唱会等使用,须由专业人员施放。

消防署表示,未满12岁的儿童单独施放爆竹要处罚,罚款对象是家长或监护人。根据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于儿童施放爆竹烟火时,应行陪同。

条例也规定,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的方式贩卖,违者罚款3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贩售爆竹烟火给儿童,也将罚款3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消防署说,为进一步保障儿童安全,内政部可径行公告,不允许儿童施放一般爆竹烟火,不论施放时有无大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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