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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私制爆竹致死加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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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0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爆竹烟火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爆竹致人于死,可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

有鉴于地下爆竹烟火工厂一旦发生事故,屡屡造成重大人命伤亡,为遏止非法擅自制造爆竹烟火,行政院提案修正爆竹烟火管理条例,让非法爆竹烟火工厂负责人与实际执行业务者均应处以刑责。

原条文仅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爆竹烟火,负责人与实际执行业务者可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300 万元以下罚金。修正后,仅将并科罚金部分处分,增订至少处罚30万元。

但是在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爆竹烟火致人于死或重伤时,在致死部分,负责人与实际执行业务者可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致人重伤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相关罚金,如果业者所得利益高于最高罚额,新增条文中规定,可以在所得利益范围内酌量加重处罚,不受法定罚金最高额度的限制。

此外,为避免地下爆竹业者合法进口氯酸钾、过氯酸钾后,非法制造爆竹烟火,新增条文规定进口氯酸钾、过氯酸钾达一定数量,应检附数量、合格储存地点证明、使用计划书等资料,向中央主关机关申请发给许可。至于相关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行公告。

相关条文均经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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