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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5日电)1名台大副教授因拒缴宿舍管理费及停车场维护费,遭校方一状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判这名副教授应返还宿舍及车位,并应在返还前,按月支付校方新台币1万4610元。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台大国际企业系的陈姓副教授从民国91年2月起向校方借用位于台大附近,温州街的宿舍及停车位居住。但校方于95年间通过宿舍管理办法,要求宿舍中的住户,每月须缴3000元宿舍管理费及停车场维护费1000元。
判决指出,管理办法通过后,陈姓副教授从96年起却未依规定缴交管理费及停车费,经校方寄送2次信函仍拒缴,校方因而决定收回宿舍,并提出民事诉讼,向陈姓副教授求偿。
法院审理时,副教授辩称,学校只是宿舍的管理人,不能自行订立宿舍管理办法增加管理费用,不愿缴交每月增加的管理费。他并主张,自己仍在学校任职,有权住在学校的教职员宿舍中,校方不能够单方面收回宿舍,终止宿舍的租赁契约。
法官审理认为,校方组成的宿舍管委会有权管理教职员宿舍,当然有权每个月加收管理费,居住在宿舍中的教职员,也应依照管理办法缴交费用,因而判决该名副教授败诉,须从校方2年前要收回宿舍起算,到搬出宿舍止,支付每月1万4610元的宿舍、停车场租金。全案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