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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隐匿校园性侵可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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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秩维台北26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修正动议,若教育人员未依规定通报或隐匿校园性侵害事件,可予以免职或解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审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陈淑慧等人提出第31条修正动议提案,增订可予以解聘、免职和任用的条件,希望杜绝性侵害犯行加害人进入校园,并落实教育人员通报校园性侵案件的责任。

根据初审通过的修正条文,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并经判刑确定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教育人员未依规定通报或隐匿校园性侵害,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可予以解聘或免职;而司法机关应主动提供涉及性侵案的教育人员起诉书等资料,协助教育单位完成相关调查。

国民党立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吕学樟表示,校园性骚扰或性侵案件每年都有增加趋势,有的教育人员怕受到处罚,所以常“息事宁人”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前南部发生的校园性侵案件就是非常严重的状况。

吕学樟表示,为防止类似案件继续增加,因此在法令上作出规范,希望避免教育人员隐匿或未及时通报校园性侵事实的状况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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