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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贷款取消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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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6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保障消费者权益,银行办理自用住宅及消费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以免民众帮他人作保,却遭银行讨债。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璋在草案初审通过后表示,未来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和消费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但一般保证人不在此限;不过,借款人若为强化自身授信条件,可主动向银行提出保证人。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表示,过去民众若想向银行借贷,却没足额担保时,就需找连带保证人作保,却常传出“保人变呆人”纠纷,促使他提案修法。

他说,“事实上连带保证人就是连带债务人”,而现行银行法对银行办理消费性金融放款,如购屋、买车与预借现金等的规定不明确。

赖士葆表示,实务上银行就算已取得足额担保,还是会在契约中“玩文字游戏”,利用一些游走法律边缘的合约条文,要求借款人需提供连带保证人,或要求一般保证人预先抛弃“先诉抗辩权”,明显罔顾现行法令精神。

赖士葆的提案还增订,因自用住宅和消费性放款所征提的一般保证人,保证契约从成立日起,有效期间不得超过15年。

不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薛凌表示,有的契约超过15年,如房贷甚至超过20、30年,她建议应随主契约调整有效期间。

陈裕璋答询表示,一般保证契约都依附在借款契约上,和借款时间相同。以房贷为例,一旦修法通过,可能会影响银行缩短房贷借款期限。

经委员会讨论后决议,只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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